磐合觀點|個稅法修正對高資產人群稅務籌劃的巨大影響
黃文鴻先生現任磐合家族辦公室董事總經理兼聯合創辦人,曾任國際知名信託公司大中華區業務董事總經理,擁有十多年豐富的經驗,熟知新加坡、香港、開曼群島、台灣以及中國財富管理、信託與私募基金之相關法規,曾服務於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專注於轉讓定價、稅收協議、國際遺產規劃、歐洲及美國稅法、以及跨國公司國際稅務籌劃。
2018年8月31日,關係著中國億萬納稅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正式通過,並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回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軌跡——1980年,我國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稅法正式誕生;近38年來,六易其稿;最近一次修改為2011年,起徵點上調至每月3500元;時隔七年後,第七次修改的個稅法——從6月19日個稅法修正案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到最終通過並公佈實施,用時不過三個月,被稱為「力度空前的個稅改革」。
新個稅法共有17條修正條文,它都影響了誰?事實上,大部分條文主要對工薪階層產生影響。嗅覺敏銳的媒體也已經為我們划出了幾個影響較大的重點,例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徵稅,起徵點調高至每月5000元,首次引入教育、醫療、住房等方面的專項附加扣除,並優化調整稅率結構,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等。
個人所得稅,在西方有「羅賓漢稅」之稱,即為劫富濟貧式的稅種。每個國家都在努力發揮個稅在籌集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中國,也不例外。給中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階層減負,更加公平地徵稅並通過個稅手段來調節分配,是此次修法其中兩個重要目的。從宏觀層面來看,大幅度減輕工薪階層稅負,有利於增加收入、增強消費能力,為消費結構升級、經濟結構轉型帶來積極影響。而對於日益壯大的高資產群體來說,個稅調整中的四項條文規定,可謂一環扣一環,影響深遠,不可忽視。
一、重新定義稅務居民,183天掛鈎CRS
新個稅法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新個稅修訂前,將住所和「居住滿一年」作為判定一個人是否為中國稅務居民的兩個選擇性標準,只要滿足一個就成為中國稅務居民。修法後,借鑒了國際標準,引入了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個人的概念。新個稅法下,「在中國居住的時間」成為判定是否為居民個人的標準。簡單來說,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要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即為居民個人,就其全球所得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而在過去,針對外籍人士,稅法規定只有在中國居住滿5年、從第6年開始才需要在中國就全球所得納稅。這給予了部分外籍人士很大的稅務規劃空間——只要在五年間,安排一次連續30天以上的海外「假期」,或者累計出境天數超過90天,就能滿足「在中國居住不滿1年」的規定,不需就其全球所得向中國繳稅。
對稅務居民重新定義,這一改變影響深遠。首先,香港、新加坡、瑞士等深受富人追捧的海外私行蓬勃發展的地區或國家,將重新審視「持中國護照而聲稱其為香港/新加坡等低稅區稅務居民」或「持有島國護照並自證為島國稅務居民」的客戶。銀行的稅務合規性將被嚴厲挑戰,預期海外私行將無可回避地採取更加審慎務實的標準,重新審視華人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至此,CRS將可大大發揮其作用——可預期的是,在不久的將來,類似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地銀行大量凍結銀行帳戶的情況,將擴散至其他國家地區。其次,搭配全面清查雙重國籍身份,對選擇放棄中國國籍但繼續長期居住在國內的人士而言,過去對外籍人士的「超國民待遇」將不再適用,稅務籌劃空間將更趨緊。
二、首增個人版CFC反避稅條款,劍指稅收漏洞
居民企業CFC (ControlledForeignCorporation) 規定早在2009年即實施,而個人版CFC卻一直空缺,給個人提供巨大的逃稅空間。為了堵塞稅收漏洞,此次新個稅法修正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1)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2)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3)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這條規定,是參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條款引入的,將CFC擴展至個人,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間接股權轉等避稅行為,賦予了稅務機關納稅調整的權力。這項新規定,將對海外有離岸公司帳戶,或是以離岸公司持有海外上市公司股權的高淨值中國稅務居民具有立即且深遠的影響。舉個簡單的例子,中國稅務居民個人王先生,持有一家離岸公司(通常為消極非金融機構,CRS下需要披露控制人的信息),並在海外銀行有帳戶,該帳戶當年的利潤,在過往常常累積在帳戶中,不對個人做股息分配;而根據新個稅法,如果公司帳戶中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在CRS規定和個人版CFC條款的助力下,稅局可對帳戶內的所得進行納稅調整(中國稅務居民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移民局落地,全面清查雙重國籍
回想2018年初,國家通過修憲,成立了移民局,從另外一個側面看,實際上是預先為新個稅法全面清查雙重國籍的規定鋪路。
現行的國籍註銷流程,並未見稅務清算要求,但新個稅法修正草案規定「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這樣一個規定只是原則性的,具體還需進一步明確如何落地。該規定在國內實施時間較晚,但除籍前實施稅務清算在其他國家早有先例。參照其他國家做法,通常會被視為按照棄籍當天的市場公允價值處置資產,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大數據聯網
新個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帳戶信息。」該條文明確了所有金融機構有明確法律上之義務配合納稅人的信息收集,為打擊避稅行為布下天羅地網。
五、高資產人士如何應對與籌劃
新個稅法實施後,具有中國稅務居民身份的高資產人士必須重新審視以下問題:·國籍身分的取捨?·未來生活重心與籌劃?·在中國境內外停留的天數?·過去稅務合規程度?·是否有離岸公司與帳戶?
什麼對我最重要?稅務籌劃?還是傳承?
此次個稅法修正實乃對接國際社會標准,嚴謹的稅務合規實已是不可逆的國際趨勢,受個稅法影響的相關人士應及時調整並改變過往苟且僥倖的避稅心態,全面謹慎地考慮自身的需求,以制定合適的財務規劃。
原文收錄自China Offshore